可能导致处理能力下降的应报告
河北省日前出台《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确需排放的,应当依法取得排水许可。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和排水口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按规定与有关部门联网。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应当在1年以上。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连续稳定运行。因检修、维护等原因可能导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