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保厅
站内检索:
一站式服务 | 联系我们 | 地图 | 收藏 | RSS
首 页
新闻中心
信息公开
政策法规
科技标准
建设项目
环境信息化
专题集粹
图片库 . 视频库
依申请公开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目录      进度查询
信息公开意见箱
办公室   规财处   法规处    科技处   环评处   总量处   污防处  流域处  核管处   生态处   环监局(监察总队)   监测信息处
宣教处   人事处   机关党委   监察室   大气办  信访办  监测中心  环科院   国际合作中心   固废中心    辐射站    咨询中心
环境监控中心(信息中心)    应急中心   苏南督查中心    苏中督查中心    苏北督查中心
现在位置:首页 > 期刊信息 > 江苏环境 > 《江苏环境》2011年第二期 <<返回首页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现状及对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1-02-28
【 字体: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现状及对策分析

●  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

  为深入推进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近日,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组织全省部分市、县(市)环境政策法制工作人员赴湖南省等地开展调研,并进行了对比和思考。
一、主要做法
  湖南省自2008年起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省政府统筹安排,环保、保监部门密切合作,保险公司积极运作,通过两年多实践,取得积极成效,产生了较好的环境、社会效益。截至2010年9月底,全省投保企业229家。2009年,该省环保、保监部门共同起草《环责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充分借助和运用媒体宣传环境污染高风险企业参与保险的重大社会意义和企业避损的利益效应。同时,制定优惠政策,对上年投保未出险企业续保时保费优惠5%,连续两年未出险企业优惠10%。建立应急基金,提取保费的5%建立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基金,用于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救助和环境修复。截至2010年11月底,该省已有28家投保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获保险公司理赔,已决、在决金额近281万元。
  我省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在保监、金融、交通、海事、安监等部门的通力协作下,取得了积极进展。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展船舶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以来,截至2010年6月,全省保险业承保油船、化学品船1500多艘,占全省从事营运船只总量的38%,实现保费2000多万元,污染风险保障额30多亿元。另有570条海船投保了燃油污染责任险。江苏省环保厅与省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建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联席会议机制。目前,南京、无锡、苏州、连云港、淮安等市均有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其他各市也在积极推进。无锡、苏州两市2008年11月被环保部、保监会确定为国家试点城市。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积极性不断提高。“自然灾害条款”成为苏州首创、全国独有的承保条件;同时,还提供“地下储罐条款”、“精神损害赔偿条款”两项条款供企业追加选择;增加了“预付赔付条款”和“错误和遗漏条款”。
二、情况比较
  湖南省和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共同点是:在全国都处于前列,都是环保部先行试点单位,都已建立了一些规章制度和工作协作机制。
  其区别是:工作基础不一样。我省具有船舶污染责任险的探索与实践;湖南则直接从环责险入题。推动力量不一样。我省目前是环保、保监、政府金融办共同引导推进;湖南在整体工作部署中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指导意见。保险公司参与方式不一样。我省多家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共同参与、介入,有些保险公司通过共保体方式承保;湖南由省环保厅发文推荐平安保险公司作为试点保险公司,之后投保企业全部由这一家保险公司承保。
  调研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包括:一是两省都缺乏强制参保的法律依据,企业投保意识不强,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参保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比例过低。二是缺乏配套政策支撑。三是技术力量不足。四是认识不到位。
三、几点建议
  (一)深化认识,勇于开拓,敢为人先。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开拓创新,不等不靠,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
  (二)积极探索,务实求是,建章立制。在已有的工作机制和指导意见等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抓紧研究制定《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准入条件》、《企业环境污染责任投保费率核算标准》等配套文件,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促其成熟、定型、步入规范。
  (三)广泛宣传,积极引导、鼓励投保。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逐步形成企业主动投保的良好氛围。一是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编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宣传手册》等普及读物,免费发放。二是会同有关部门分片开展调研。三是把企业是否投保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绿色信贷、环境应急、评先创优等工作或制度结合起来宣传引导、促进落实。
  (四)严密组织,以点带面,大力推进。要加强试点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辖市有关部门应按照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联席会议精神,参照省里的模式,分别成立与省联席会对应的市一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联席会,负责指导推动本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工作。要突出重点,对环境风险较高的化工、冶金、印染等重污染行业要有刚性要求,力争在“十二五”开局之年有新的突破和进展。

相关文章
[ 关闭CLOSE ] [ 打印PRINT ]
环境保护部     中国江苏                                                                                                                                     ICP备案编号:苏ICP备-000509
您是第 位访问者   技术支持:江苏省环境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 邮编:210036 电子邮件:xxzx@jshb.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