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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反思
发布时间:201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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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反思

●  王志斌 (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1999年,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推出《国家环境监理信息系统》,原环保总局把苏州等地确立为试点城市,开始试点安装COD在线监测仪,实现与原环保总局联网,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此举成为了污染源监控工作的里程碑。
一、回顾
  回顾污染源自动监控11年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 1999-2005年,以建为主。这一时期,配套政策、措施少,建设带有探索性、盲目性,管理缺失,但建设是贯穿始终的。
  2. 2005-2009年,以管促建,建管并重。苏州市乃至江苏省,一些先行者从2003年就开始制定管理办法。以2005年原环保总局施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为标志,注重以管理推动自动监控工作。
  3. 2009年至今,以用促建,建管用三者并重。2003年施行的排污收费条例,已明确了在线监测数据的作用,但由于缺乏操作性,数据并未能有效运用。而随着减排工作的深入推进,《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2009)的出台,标志着“用”进入可操作阶段。
二、演进
  1. 系统
  作为早期的系统软件,《国家环境监理信息系统》需要通过公用电话网,点对点查询在线监测仪的数据,毫无实时性、自动性可言。2002年,随着GPRS网络的覆盖,一些软件公司率先开发了基于GPRS网络的监控系统,数据采集仪取代了适配器和“黑匣子”———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实现了在线监测数据的实时上传,自动监控取得了质的飞跃。2005年前后,电子地图、视频监控、应急指挥等概念和技术的应用,拓展了自动监控的范畴,最终催生了“数字环保”的概念,“数字环保”成为近几年环保部门建设的主流。
  2. 管理
  2002年,“管理规范化、运营市场化、监控自动化”———“三化”要求的提出,启动了重点污染源联网的系统工程,自动监控网络逐步成型。随之对监控中心和现场端的建设提出了新的管理要求。监控中心从最初的一台电脑、一套软件,到《监控中心建设规范》(2007)要求的投影系统、CTI语音交换、GIS等;现场端从COD在线监测仪逐步扩展到氨氮、总磷在线监测仪,烟气在线监测系统(CEMS)。2006-2007年,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在线监测数据传输和在线监测仪的安装、验收、监测、运行与考核等一批技术规范的集中出台,为规范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起到了有力的支撑作用。
  3. 市场
  试点之初,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在线监测仪由企业购买,试剂配置、调试由企业负责,如何运行管理的问题赫然摆在面前。环保部门意识到,必须创新模式,引入市场机制,建立“环保部门监督、指导,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设备市场化运行”的第三方运营模式。
三、反思
  自动监控系统一经出现,就被人们寄予环保“电子警察”的厚望。11年来,技术越来越先进,功能越来越复杂,然而,面对绩效审计时,却不能上交合格的“成绩单”,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 资金
  一个水污染源监控点投资不下15万元,一套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动辄四五十万元,监控中心少则百万元,多则千万元。2010年,全国9833个国控重点污染源现场端投资就超过23亿元,资金压力很大,必须多渠道筹集。
  2. 技术
  在线监测COD方法众多,适应水质也不同。仪器采样条件、分析方法与实验室的差异决定了最高30%的分析误差,需要不断通过提高技术、加强维护、校验、比对,减少误差,尽可能真实反映水质状况。
  3. 规划
  从统一的《国家环境监理信息系统》,到各地百花齐放,自建系统,再到2009年环保部推出三个核心软件———“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重点污染源基础数据库系统”和“公众监督与现场执法系统”,统一,放任,再整合,缺乏整体的思路、统一的规划和整合的力度。
  4. 政策
  政策从无到有逐步配套,《水污染防治法》和《排污收费条例》规定了自动监控从建设到运行维护的方方面面,减排、创模、生态市创建等工作对自动监控都给予了政策支持,政策法规体系基本成型,但不够完善。
四、症结
  问题的客观存在,不能成为自动监控系统在线监测数据无法有效运用的理由。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为何只开花不结果,问题的关键有以下几点。
  1. 产权定位不明
  2003年,原环保总局在《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属于环境保护设施的复函》中明确:为建设项目配套的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属于环保设施,即为项目建设单位所有。然而,在线监测仪是监测设备,数采仪、视频摄像头是监控设备,相比较公安部门“电子警察”配备的摄像头、数采仪等监控设备都是执法部门所有,环保部门用企业的环保设施监测监控企业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这本身就存在逻辑错误。产权定位不明,管理就无从下手。
  2. 用途定位不明
  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收费或者处罚依据的时候,就存在准确定量和数据合法性的问题。国外多将在线监测仪作为企业内部质控手段,而非政府监管手段,适宜作为定性分析的系统却非要进行定量分析,效果难以令人满意。根据国家计量法,用于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水质污染监测仪已列入目录,就是说,计量法明确了它的计量器具的地位(可以定量),所以要合法,周期性检定势在必行。现实是,由于计量部门缺资质、缺技术、缺人员,开展年检的不多,按标准规范开展的更少。而当在线数据作为减排核算依据的时候,一些地方居然出现了系统不许出现超标数据的怪现象。
  3. 主体定位不明
  早期,在环保部门的概念中,自动监控系统监管的作用大于监测,因此多由环境监察部门(原环境监理)负责,这对于推动现场端的建设确实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些地方意识到,自动监控系统作为一个信息系统,一个与监测密切相关的系统,应由信息部门或环境监测部门负责,这对于系统的统筹建设和监测数据的管理具有相对的优势,如山东省、南京市。管理主体定位不明,正是由于产权和用途定位不明造成的,导致的是责任不清、关系割裂、信息不畅。
五、建议
  自动监控作为一项环保政策,一个系统工程,历经十多年,投资巨大,却成效甚微,审计部门的报告已然将其推到风口浪尖。因此,环保部门必须积极应对。如何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作为一种有效监管的手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 进行全面的评估,找出问题所在,寻找应对思路。
  2. 重新定位,明确绩效目标,确定评价标准。
  3. 借助政策分析、审计等专业力量,强化监管。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将在线监测仪作为环保部门的监测设备,类似于环境水质自动监测仪,而非企业环保设施,应由政府投资、管理;把环境监测部门作为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对在线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和质控,对有效的数据出具监测报告,环境监察部门和其他部门是信息和数据的使用单位。如此,绝大多数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下一个十年就在眼前,有效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作用,关键在于是否有勇气面对现状、承认失败。反思过后,迎难而上,路,就在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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