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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排污指标申购及排污量核定工作思路
发布时间:200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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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排污指标申购及排污量核定工作思路

●  金浩波 (省环保厅)

  江苏省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机制,通过在太湖流域开展试点,改革排污指标分配办法和排污权使用方式,建立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体系,制定和完善配套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范,为下一步全省开展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创造条件。其中,排污单位排污指标申购量及实际排污量的准确核定是排污单位和管理部门都关心的核心问题,也是环境管理中必将遇到的难点问题。为了使指标申购及排污量核定工作科学合理、技术可行,有必要对排污指标申购及排污量核定两个环节的技术要求及工作程序加以规范。
一、排污指标申购核定
  1.申购核定原则
  排污指标申购核定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满足地区总量控制要求为前提,以污染物排放标准、行政许可排水量、环评批复排水量为主要依据,进行指标申购及核定。
  2.申购核定基本要求
  按照《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太湖流域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确定排污单位排放浓度标准;排污单位允许排水量主要依据环评批复水量、排污许可排水量,同时参考“三同时”竣工验收意见以及近两年的环境统计数据,还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总量削减的要求,按照从严的原则核定排污单位排放指标,环保部门核定指标即为排污单位允许申购指标。
  排污单位进行改制、改组或者兼并的,其排放指标不超过原分配的指标值;分立的单位,其排放指标从原排污单位排放指标中划转;合并的单位,其排放指标不得大于原各排污单位排放指标之和,如有变化的,要及时办理排放指标变更手续。
  3.申购核定工作程序
  环保部门按要求确定并公布试点单位名单,书面通知排污单位申购排放指标,并明确申购要求。排污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购规定时间段的排污指标。经环保部门核定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排污单位排污指标申购核定量。
  4.奖惩措施
  对依法被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治理的,或不按规定利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暂不接受申购申请,待获准恢复生产后,可接受申购,环保部门依据准许的生产时间核定排污指标。
  对因破产、自行关闭、转产等原因不再排污的排污指标申购单位,未使用的申购指标可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以不低于原申购价回购;排污单位实际排污量少于年度申购核定指标的部分,经受理申购的环保局审核确认,可冲抵下一年的有偿使用费;对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取缔的排污单位,其申购的排污指标由环保部门无偿收回。对于年排污量超过该年度申购核定指标的排污单位,将依法实施处罚。
二、排污单位排污量核定
  1.核定原则
  对排污单位排污量的核定,应坚持科学合理、技术可行、客观公正的原则。力求充分运用现代化的在线监控、监测手段,按照在线监测与监督性监测相结合的原则按月核定排污单位的排污量。
  2.核定方法
  根据在线监测数据、污染源监督监测数据和流量数据,并结合环境监察等部门掌握的企业生产、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等情况,按月核定排污单位的排污量。将在线仪监测数据各按月核定的污染物排放量与监督监测结果核定的排污量原则上各按50%的权重(可根据各在线监测仪数据的可靠性酌情调整权重,在线仪数据权重调整范围40%-60%)进行加权平均,作为排污单位该月的排污量。
  3.在线监测仪监管
  排污单位必须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自动污水流量测量装置。安装在排放口的水质在线监测仪须用现行国家标准分析进行可比性试验,确定无显著差异或者差异成定值时,监测数据才有效。缺失监测值以缺失时间段上推至与缺失时间段相同长度的前一时间段监测值的算术均值替代。如前一时间段有数据缺失,再依次往前类推。排污单位在线监测仪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数据时,应将异常数据剔除,不参与总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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