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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合作协议
发布时间:200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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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合作协议

(2009-2010年)

  为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落实长三角两省一市主要领导座谈会精神,加快推进长三角环境保护一体化进程,经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
一、合作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围绕促进区域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以及一体化发展,合力推进区域环境资源的高效利用,合力解决区域突出的环境问题,合力提高区域环境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区域环境保护道路,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共同打造人民生活富裕、生态环境良好、社会文明进步、人与自然和谐的绿色长三角。
二、合作原则
  (一)改革创新。坚持用改革的思路,打破地区分隔,深化交流合作,共同推动环境政策与制度创新。
  (二)务实渐进。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合作,先易后难,成熟一个,先行一个,循序渐进,逐步深化。
  (三)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各方在环保管理、监测、科技等方面的比较优势,促进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优势集成。
  (四)互利共赢。兼顾各方利益,注重合作效益,实现互利互惠,共建生态文明。
三、合作内容
  (一)提高区域环境准入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订更加严格、相对统一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从2009年起,除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外,在太湖流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严格执行太湖流域国家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推进企业提标改造工作。分批制订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名录,分别经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创新区域环境经济政策
  深化环境资源价格改革,在长三角地区逐步推进统一的污水处理费和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环境资源价格机制。大力推行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制度,在太湖流域先行开展COD排放指标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建设排污权交易平台,培育成熟有序的交易市场。完善区域“绿色信贷”政策,2009年6月之前,制定出台《长三角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级标准》,从2010年起,在每年的“六·五”世界环境日,向社会统一公布“绿色”和“黑色”企业名单,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提供给银行机构,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积极推行“绿色保险”制度,2009年,两省一市分别选择一个县(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
  (三)重点推进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认真落实国务院《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共同实施一批工业污染源治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生态清淤、网围养殖清理等重点治污工程,切实加强太浦河、吴淞江、淀山湖、江南运河、笤溪等跨界河流的综合整治,建立蓝藻预警和打捞机制,促进太湖水质的根本好转。进一步完善跨界水污染防治中的联合办公、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等制度,强化联合执法检查,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减少污染纠纷。实施《长江口及毗邻海域碧海行动计划》,开展长江沿岸及杭州湾地区的污染综合治理,切实加强崇明岛生态建设和近岸海域环境保护。
  (四)加强区域大气污染控制
  大力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010年之前,全面完成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优化区域火电布局,在国家二氧化硫控制区和酸雨控制区内,除已经列入“十一五”规划的新建电力、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外,严格控制新建火电厂。全面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在区域各大城市逐步推行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从2009年7月1日起,实行标志互认。2009年,两省一市联合组织开展城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现状调查,选择部分城市进行灰霾天气监测试点。共同研究制订上海世博会空气质量保障措施,为成功举办世博会提供环境保障。
  (五)健全区域环境监管与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项目转移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对产业转移项目,迁入地环保部门可商请迁出地环保部门提供该企业环保守法、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防止重污染项目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2009年合作建成区域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区域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监管效率。建立完善跨界水、大气、核与辐射等环境预警和应急机制,联合开展跨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实行监测仪器、应急车辆等环境应急设施的紧急共享,提高区域环境应急水平。
  (六)完善区域环境信息共享与发布制度
  编制实施《长三角区域环境监测网络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点,建设完善长三角地区水和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网络,合作开发区域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环境监测数据的互通和共享。2009年上半年,首先建设完成长三角城市空气质量发布系统,通过两省一市环保部门网站,向社会统一发布长三角城市每日空气环境质量。定期发布两省一市拥有环评、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等资质的环保中介机构信息,打破地区壁垒,促进环保服务市场的开放。
四、合作保障
  建立两省一市环境保护合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定期研究区域环保合作的重大事项,审议、决定合作的重要计划和文件。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推进合作协议的具体落实。合作所需费用,纳入两省一市环保部门的年度经费预算。联席会议邀请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参加。
  本协议范围为上海市、浙江省和江苏省,适用时间为2009-2010年。其他未尽事宜,可通过长三角两省一市环境保护合作联席会议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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