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对口支援新疆前方指挥部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江苏省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对口支援新疆伊犁州前方指挥部和江苏省对口支援新疆克州前方指挥部(以下统称指挥部)。
第三条 指挥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从严控制,保证必需、勤俭节约、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指挥部要设置会计核算机构、建立核算体系;应严格遵守中央和地方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经费开支内部审核流程,加强对各类经费的管理工作;专账核算指挥部工作经费支出,不得将援建资金用于指挥部日常行政开支。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指挥部所需工作经费均纳入江苏省省级财政年度预算管理,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 指挥部应当按照《江苏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09]11号)等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财政厅(下称省财政厅)有关编制省级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下年度工作经费预算上报省财政厅。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包括除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以外的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指挥部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事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三类会议)、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网络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劳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专项支出是指指挥部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以外的支出事项。
第七条 指挥部在编制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时,应当根据援建地自然条件和援建项目开展情况,合理测算各类支出项目及支出水平,细化支出项目。
第八条 年度工作经费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后应严格执行,年度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如遇到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等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预算的,由指挥部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第九条 指挥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工作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年度终了当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工作经费支出决算。
第三章 差旅费管理
第十条 指挥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援疆人员)因指挥部工作需要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按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行[2005]75号)执行。
第十一条 援疆人员出差要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十二条 援疆人员出差时应在当地政府部门指定或相对固定的饭店(宾馆)住宿,如出差地没有定点饭店,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其以上星级高档饭店(宾馆),不得住宿豪华房间;并根据不同职务级别在住宿开支标准的上限内报销住宿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州内25元,州外40元。
第十四条 公杂费每人每天标准为:州内10元,州外2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五条 援疆人员回南京(或家庭所在地)出差或休假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公杂费。首次进疆和期满最后一次离疆所发生的交通费等由派出单位报销。
第四章 会议和接待费管理
第十六条 会议费管理的原则是:从严、务实、节俭,提倡会议不食宿;确需住宿的,应按规定开支。会议住宿费、伙食费、杂费的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省级机关现行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指挥部的接待费,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接待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省领导在伊犁州和克州视察工作期间的接待费用;省有关援建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在伊犁州和克州工作和考察交流期间的接待费用;兄弟省(市)援建部门考察交流的接待费用;援疆人员探亲家属接待费用。
第十八条 省各部门工作人员在新疆自治区考察调研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按差旅费报销规定由各部门自行解决。
第五章 办公用品和设备购置费管理
第十九条 指挥部编制日常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应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购置办公用品和设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当地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办公用品和设备由指挥部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购置管理。因特殊情况,使用部门紧急购买办公设备的,事后根据经费审批权限规定报指挥部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使用部门在领用办公用品和设备时需登记《办公用品和设备领用表》。凡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办公设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 指挥部的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按处室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指挥部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于每年底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如有盈亏,应查明原因,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五条 购入、调入、赠予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部门领用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移交和处置。
(一)援建工作期间,当不同批次的援疆人员轮换交接时,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理,做到账实相符,在指挥部负责人的监督下移交全部固定资产。
(二)当援建工作全部结束时,在完成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和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提出分类处理建议,经指挥部领导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根据省财政厅审批意见进行处置。
第七章 其他日常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指挥部在援建工作期间发生的水电费、办公场所和宿舍租赁费、印刷费及其他日常办公经费参照我省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省级行政单位公用定额标准相应档次执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报实销。
第二十八条 指挥部在援建工作期间发生的办公电话费、燃料费、车辆维修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实际需要开支,并凭据报销。
第二十九条 培训费是指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对内部及各指挥组工作人员进行的政策培训及业务培训所发生的费用。指挥部应当认真编制培训方案和培训预算,经总指挥批准后实施。培训结束后,应按规定及时结算、报销培训费。纳入援建的培训项目不在指挥部列支。
第三十条 印刷费、通讯费、车辆使用费、食堂经费等其他费用,各指挥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从严控制,据实报销。
第八章 工作经费审批报销权限和流程
第三十一条 工作经费报销实行财务部门审核、总指挥一支笔审批,2万元(含2万元,下同)以上的大额开支应经指挥部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后,由总指挥审批。
第三十二条 差旅费、会议和业务招待费、办公用品和设备购置费及其他日常办公经费的报销,由报销人填写费用报销单,经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负责人核准后,由总指挥批准。
第三十三条报销人必须持有合法合规的原始单据,包括:由税务部门印制的各类发票或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办公用品和设备购置费用清单。对不合法的原始单据,财务部门不得报销。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提供正式票据凭证的费用,由经办人提出书面情况说明,见证人、主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财务负责人核准,总指挥审批后报销,并存好原始资料以备检查。
第三十四条 指挥部经费支出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少量确需支付现金的,经批准报销后由财务部门统一划入相关人员的银行卡中。
第三十五条借款的审批:
(一)出差人员借款,必须先到财务部门领取并填写“借款审批单”,由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核准、总指挥审批后办理。
(二)其他借款,如业务费、周转金等,借用现金的,填写“借款审批单”,借用支票的,填写“领用支票审批单”,审批程序同第(一)项。业务费用借款一般应借用转账支票,并在支票上写明限额。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指挥部应当建立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定期检查财务和资产情况,财务部门每月应向总指挥报告指挥部财务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指挥部应当主动接受后方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八条 每一批援建工作结束时,指挥部应当组织力量对财务和资产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在前后两批指挥部责任人的监督下办理财务移交工作。
第三十九条 当援建工作全部结束时,应当结清所有账务,处置全部资产。
第四十条 指挥部会计凭证按有关规定保管,援建工作结束后可带回后方存档备查。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我省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各项工作经费开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指挥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江苏省对口支援新疆各前方工作组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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