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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党组、驻环保厅纪检组贯彻落实《关于对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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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党中央的一项重大决策,是纪检监察体制的重大改革和创新。环保厅党组、驻省环保厅纪检组坚决贯彻中央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统一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环保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05〕21号),结合省环保厅及驻厅纪检组的实际,制定了以下实施办法: 
  一、厅党组对厅机关及厅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环保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是部门和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目标要求,厅党组从环保实际出发,制定了体现环保特色的教育、制度、监督三管齐下,反腐倡廉齐抓共管的“333工程”即:教育抓“三律”(自律、纪律、法律),制度抓“三头”(龙头、源头、人头),监督抓“三力”(能力、威力、合力),作为今后五年反腐倡廉工作的实施意见(见附件苏环党组(2005)15号)。
  1、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厅党组要进一步加强对厅机关及厅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继续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按照“333工程”的具体要求,认真研究落实厅机关及厅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落实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组织开展党风党纪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好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各项规定,对厅机关及厅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厅党组书记对厅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要做到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工作亲自部署。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其它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负其责。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要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切实做到把反腐倡廉工作与环保行政、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建立健全有效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坚持和完善环保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机制,由厅党组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驻厅纪检组组长和机关党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驻厅监察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继续坚持和完善厅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厅机关及厅系统内部巡视制度等,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厅党组要积极支持驻厅纪检组开展工作 

  实行统一管理后,厅党组要进一步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继续关心支持驻厅纪检组工作,并努力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有力的保障和工作渠道:
  1、厅党组支持驻厅纪检组对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审批、大额资金使用和大宗物品采购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驻厅纪检组组长作为厅党组成员,参加有关行政领导会议、相关业务会议。驻厅监察室主任列席上述会议。
  2、厅党组要及时与驻厅纪检组沟通重要情况,经常研究加强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措施。
  3、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继续按照原有的工作渠道和方式,接受驻厅纪检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4、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实施意见》和中纪发【2004】10号文件关于派驻机构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各项规定。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干部的录用、任免、考核由省纪委负责,其它方面与厅机关内部一视同仁,在干部工资、工资外津(补)帖以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享受机关内部同职级干部待遇;在干部交流、教育培训、出国(境)学习考察等方面与机关内部同等对待;为驻厅纪检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业务经费及办案经费。

  三、驻省环保厅纪检组监察室主要工作职责 

  实行统一管理后,派驻机构要把加强监督作为第一位的职责。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各方面包括派驻机构的监督。
驻省环保厅纪检组监察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监督检查省环保厅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2、监督检查省环保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勤政廉政的情况;
  3、经省纪委监察厅批准,初步核实省环保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省环保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立案查处省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4、协助省环保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省环保厅及环保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5、依据管辖权,受理对省环保厅各级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省环保厅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6、承办省纪委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加强监督工作的具体措施 

  驻省环保厅纪检组监察室本着“坚持一个中心、四个围绕”展开工作,即以环保工作为中心,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环保总局以及省委、省政府对环境保护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围绕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情况;围绕省环保厅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围绕党政领导班子廉政勤政建设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一)强化对省环保厅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和副处以上干部的监督
  l、协助省环保厅党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单位、各部门、各级领导班子按责任制的要求,按照“333工程”的责任分解,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确实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位。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或分管的单位、部门屡次发生违法违纪重大问题的,要按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2、协助环保厅党组制定、完善、实施厅领导干部和副处以上干部述廉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实行公开。 
  环保厅党组成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度要向厅机关处级以上干部以及群众代表报告本人执行党中央及省有关廉洁从政、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组织测评,测评结果报省纪委监察厅。 
  党组成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及省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并向环保厅党组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主要包括: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本人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的情况;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执行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省环保厅“十条纪律”的情况。 
  对个人向党组所报告的重大事项,要通报派驻纪检组监察室。
  3、充分依靠群众,加强舆论监督。在纪检组监察室设立对环保厅党组成员、领导班子成员、处级干部廉政勤政情况的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并对举报情况定期通报环保厅党组,同时报告省纪委监察厅。
  4、改进监督的方式方法。纪检组监察室要参加各项较大环保业务活动,通过内部巡视、检查、考核等工作方式,对厅党组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厅机关各处室(含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政治纪律、职务纪律、经济纪律、群众纪律、行使行政权力的情况实行有效监督。
  (二)协助环保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全省环保系统反腐倡廉工作
  1、按照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紧密结合全省环保系统的实际,紧紧抓住监督的对象、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协助环保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建立健全、完善反腐倡廉工作的相关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牢固筑起道德、纪律、法律三道防线,提高全体干部勤政廉政的整体素质。
  2、协助环保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好系统的行风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强机关、直属单位及系统的班子作风建设。同时,加强制度、机制和管理工作建设,不断提高廉洁从政、勤政为民的能力。
  3、围绕环保中心工作、重点任务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和执法监察,确保政令畅通和依法行政。
  4、按照省纪委监察厅要求,对环保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检查。通过对完成反腐败三项任务、源头治理、行风政风建设等方面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向环保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措施、解决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5、加大调查研究力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向环保厅党组提出改进和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建立健全纪检组监察室向环保厅党组以及有关部门通报工作的机制。纪检组监察室要及时将省纪委监察厅的工作部署、指示和要求,以及纪检组监察室的工作情况,向环保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加强与上下左右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通畅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抓好环保厅机关反腐倡廉工作。
  7、认真总结、宣传、推广环保厅机关和全省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经验做法和成效。
  (三)加强信访举报管理和案件查办工作
  I、驻环保厅纪检组监察室直接收到反映环保厅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或者发现环保厅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直接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
  2、经过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准,驻环保厅纪检组监察室可对环保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并报经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初步核实后,将初步核实情况以及有关证据材料报省纪委监察厅领导。需要立案调查的,根据省纪委监察厅安排,参与案件调查;不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省纪委监察厅要求办理。
  3、驻环保厅纪检组监察室收到国家环保总局、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转来的涉及环保厅机关、直属单位处级干部重要问题的信访举报,由纪检组组长阅批;收到省纪委转来的环保厅处级以下干部的有关信访举报,由纪检组组长直接阅批或经监察室提出意见后报纪检组组长阅批。
  4、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调查环保厅和环保系统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决定立案处理的,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拟给予驻在部门处级人员行政处分前,应征求驻在部门意见,驻在部门与监察室意见不一致的,将派驻监察室的意见与驻在部门的意见一并报省监察厅,由省监察厅决定。
  5、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示的涉及环保厅和全省环保系统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的案件,要及时向省纪委报告进展情况;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示由省纪委调查的涉及环保厅和全省环保系统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的案件,驻环保厅纪检组监察室根据省纪委安排,派员参加调查。
  (四)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各项管理工作 
  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直接受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省纪委省监察厅请示、报告。厅党组要认真落实《实施意见》中关于派驻机构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各项规定。
  1、驻环保厅纪检组监察室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组织关系仍由环保厅机关党委负责管理;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表彰奖励,按环保厅党组和机关党委的规定及要求由环保厅负责。后勤保障和干部福利待遇,仍由环保厅按原渠道和办法管理;工资关系仍在环保厅。干部退休后由环保厅管理。驻环保厅纪检组监察室干部同时持有省纪委、监察厅和环保厅制发的工作证件。
  2、做好干部交流、招考录用和培训有关工作。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干部的交流、录用和培训工作严格按照省纪委监察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3、做好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纪检组组长和监察室主任每年年底向省纪委监察厅述职述廉。其他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省纪委监察厅统一部署进行;接到省纪委监察厅所作的年度考核结果通报后,及时向环保厅党组转报。纪检组监察室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由省纪委监察厅会同环保厅进行调查处理。
  4、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请示报告、根据实行统一管理后工作的新特点,修订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按照省纪委监察厅的要求,及时将重要工作情况、参加环保厅有关会议和活动进行监督情况、与环保厅领导班子成员沟通工作情况、查办重要案件情况等,向省纪委监察厅领导作出书面报告。按照省纪委监察厅有关规定,向省纪委监察厅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各类统计报表、工作信息等文件和材料。

  五、以改革为契机,加强纪检组监察室的自身建设

  l、按照统一管理后的工作职责做好人员配备及工作力量的调整和充实,从组织上保证统一管理各项任务的落实。
  2、要适应改革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督的职能,在工作实践中注意研究新情况,不断探索和总结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处理好实施监督与协助工作的关系,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3、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纪检干部牢固树立爱岗敬业的思想,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和工作技能、牢记“两个务必”,保持艰苦奋斗和不骄不躁的作风,努力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4、要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严格工作纪律特别是办案纪律。

 
                          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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