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区域环保督查中心职能定位的思考
江苏省环保厅苏北环保督查中心 杨新芝
继国家环保部先后成立华东、华南等六个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后,经江苏省编委批准,2008年下半年起,江苏省相继组建了苏南、苏中、苏北三个省级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目前已全部完成组建,正式开展环保督查工作,形成了覆盖全省的区域环保督查能力,这在全国省级环保部门是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
苏南、苏中环保督查中心分别设在无锡、泰州。苏北督查中心办公地点设在淮安,负责徐州、宿迁、淮安、盐城、连云港5个市、24个县(市)、18个区的环保督查工作,为相当正处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5人,目前实有工作人员6名,全部为全省环保系统公开招考选调产生。
苏北督查中心于2009年2月1日正式组建运行以来,做了大量的工作,进行很多有益的探索,但区域环保督查中心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职能定位、工作开展、效能提升等方面究竟应该做什么、怎么做,还需要不断研究、摸索。苏北督查中心结合实际工作,做了一些初步的思考。
一、目前督查中心的主要职责
江苏省三个区域环保督查中心成立以来,在职能定位上也经过了几次调整。在最初省编委的成立批复上,职能定位主要是四条,即:1、负责对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2、承担跨区域、流域重大环境纠纷以及重大生态破坏和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工作;3、承担跨区域、流域以及敏感区域的环境监测工作;4、承担对跨区域、流域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从最初的职能可以看出,主要是政策层面的、概念性的定位,主要侧重于跨区域、流域的环境保护调查、处理工作,这也是成立三个督查中心的根本原因和目的。
在实际运作中,为进一步明确细化,中心的职能定位又调整为:1、承担环境保护政务督查工作,督查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的情况,参与对地方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2、承担环境保护专项督查工作,主要包括总量减排督查、重点断面水质达标督查、重点污染源督查、省审批新建项目“三同时”督查等;3、承担跨省辖市界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处理和重大生态破坏、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4、配合并参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处理工作;5、参与有关环境监测工作。通过调整,对中心的职能和职责又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和定位,是中心最初职能的具体化和明确化,增加了可操作性和执行性。
考虑到中心组建初期的人员、装备、能力的实际情况,江苏省环保厅党组又将苏北督查中心的职能进一步明确为“5+2”,5,即五项环保工作专项督查,分别为秸秆禁烧督查、重点源现场督查、减排项目核查、“三同时”现场监察、重点污染纠纷信访案件督查,2,即国家考核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100分中占70分的奎河黄桥、沛沿河李集桥两个省界断面。 “5+2”的职能结合了苏北环保工作的现状和实际,突出了工作的重点,也成为了中心开展工作的依据和目标。
根据以上职责,苏北中心紧紧围绕全省环保中心工作,边筹建、边督查,边内部、边外部,一年来先后成功参与了多起环境突发事件的处理,有效的开展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督查、总量减排督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督查、化工生产企业督查、重点信访案件督查等十多项环保督查工作,共出动人员500余人次,行驶里程超过14万公里,形成了83份高质量的督查报告,出色的完成了省环保厅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督查中心组建来发挥的主要作用
在现有的省、市、县三级环境监管体系之间增加区域环保督查中心,一方面借鉴了国家环保部的成功做法,一方面也是江苏在经济总量大、环境容量小、环境难点问题多、环境监管能力不足等情况下,构筑和完善环境监管体制、强化环境监督手段、提高环境监管效率、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苏北中心运行以来,积累了一些经验,我们认为主要发挥了以下作用:
1、可以更加有效的应付环境突发事件。督查中心的办公地点设在地方,与地方直接接触,可以极大提高处理问题的速度,缩短应急反映时间。中心成立之初,就发生了“2.20”盐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在厅领导的直接指挥下,苏北督查中心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配合国家环保部的领导和专家们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协助查实了事件的基本情况,分析了污染原因,提出了合理的处理措施。紧接着,2月23日,淮安市又发生了饮用水源水质异常事件,中心工作人员当晚转战淮安,帮助当地迅速查清了污染源头,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了饮用水的正常供应。此外,中心成立以来,还及时调查处理了通榆河挥发酚超标、滨海县死鸡事件、盐城市饮用水源锰超标等多起突发事件,均在短时间内得到了安全、妥善的处置,及时消除了污染隐患,化解了社会矛盾。
2、可以更加有效的应对跨区域、流域的污染纠纷。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流通的不断加快,跨区域、流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的日益增多。地方环保部门受自身职责所限,一方面对不在本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缺少有效的制约手段,另一方面受地方利益限制,各说各的理,甚至互相推卸责任,即激化了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又影响了团结,不利于了环保部门形象。通过督查中心的协调处理,对事实的客观调查,分析污染纠纷的真正原因,并做出公正的处理,就可以及时、有效的化解跨区域、流域的污染纠纷。例如,根据灌南县人民政府报告,为解决灌南县北六塘河饮用水源地跨界污染纠纷,苏北督查中心在对饮用水源地及上游区域环境状况详细调查的基础上,组织连云港、淮安、宿迁等三个市和五个县(区)环保部门召开座谈会,查找问题,分析对策,搭建环保协作平台,完善联合治污机制,消除了污染隐患,保障了饮用水水源安全。8月份,针对盐城市饮用水源锰超标的问题,中心对泰州市兴化、姜堰境内涉锰行业工业点源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共检查企业27家,查实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为制定全省专项整治方案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3、可以更加有效的强化省环保厅对县(市)的环境管理。在以往的工作中,由于管理权限的限制,对一些环境违法行为县(市)等基层环保部门没有管理权,而省厅又难以及时发现,造成了“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特别是实行“省管县”后,省环保厅直接管理的对象由13个省辖市扩大到数十个市、县,更增加了管理的难度。督查中心作为省厅的派出机构,就像延伸在地方的一个触角,方便与地方环保部门的沟通,可以及时发现各种环境问题和违法行为,从而弥补了省级环境监管到边和到底不足的问题。苏北环保督查中心成立以后,先后完成了多起建设项目的现场监察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核实了项目进展和环境现状,为省厅及时审批项目提供了依据和支持。为了解决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中心还对辖区内建成长期未验收的项目进行了逐一督查,查清了项目的问题和“三同时”执行情况,并提出了限期整改要求,推动了项目的及时验收。
4、可以更加有效的发挥省级环境监管的示范模范作用。地方环保部门由于受人员和力量限制,加之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对部分重点环境问题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解决办法,通过督查中心的参与,充分发挥督查中心的优势和力量,既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环境问题,还可以有效的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从根本上强化环境监管力度,充分发挥省级环境监管的示范模范作用。2月下旬,淮安市发生饮用水源水质异常事件,苏北环保督查中心在污染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洪泽县化工企业临湖而居,对洪泽湖及下游饮用水安全存在污染隐患,随即对该县境内的重点化工企业进行了排查,就督查发现的问题向洪泽县政府进行了反馈,并指导当地采取有力措施,专项整治,及时化解了污染隐患。
5、可以更加迅速的执行上级部门的环境管理要求。督查中心是省环保厅的直属机构,直接受省环保厅的领导,是省环保厅的千里眼和顺风耳,是厅长的别动队,可以对上级部门和领导的各项要求做出快速、准确的反映,并妥善处理各项问题。苏北中心成立以来,先后圆满的完成了上级交办的重点环境信访案件、纠纷42起,其中环保部交办4起,省长批示8起,厅长交办30起。
三、下一步的思考
中心成立以来,在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厅各处室和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对照领导的厚望、对照群众的期盼、对照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与不足,还需着重在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1、职能需进一步明确。环保督查中心作为一个事业单位,却承担了部分督查地方政府及行政机关执行环保政策、法律、法规情况的任务,在法律依据上,环保督查中心不同于土地督察中心,土地督察中心的依据来自国家授权,而环保督查中心来自环保部(厅)授权,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不足。此外,根据现有的职责,督查中心并不具备现场处罚权力,在实际中更多的是只查不督、查而不处,后督查开展不足。目前,中心的工作主要是围绕厅领导的批示开展,各项督查任务也大都是根据省厅的同意和安排而进行,督查也更多的是在对市、县环保部门的督查,对地方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督查开展的很少,处在了一种地位模糊、手段缺乏、权力不足的尴尬地位,职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也严重的制约了督查中心作用的充分发挥。为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加快解决督查中心的职能定位问题和法律依据问题,进一步提高开展督查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授权,明确和细化督查中心的职能,强化中心的执法手段和权力,从而达到提升监管效能的目的。
2、能力需进一步强化。首先在人员配备上,苏北环保督查中心目前只有6人,却承担了165家重点污染源、163个控制断面、303个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193个减排项目等大量的督查任务,人手严重不足,加之督查人员工作经历的局限和个人能力的制约,人员的督查能力匮乏。必须尽快增配工作人员,并着重加强培训力度,切实提高人员的督查能力。其次在装备上,由于中心成立初始,各种必备的现场执法设备和取证设施还未完全配备到位,制约了督查工作的进一步发挥和深入进行,应在短时间内加大投入力度,及时配齐各种装备,确保督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三是监测能力上,中心目前的职能定位局限于“参与有关环境监测工作”,但环境督查工作客观要求必须取得第一手的监测数据,中心目前采取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的方法,不仅在时效上难免打折扣,在数据的准确性上也不能完全满足要求,应结合实际,加强中心的基本监测能力建设,重点保证现场COD、氨氮等快速监测的能力。
3、机制需进一步健全。省级环保区域督查机构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环保系统内可参考借鉴的经验少,仍处在边工作、边摸索、边完善的阶段。在实际工作中,督查中心与省厅各处室、与地方政府、与地方环保部门的衔接仍不是十分通畅,特别是在工作的反馈、沟通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督查工作机制需进一步健全。针对存在的问题,要不断完善督查中心与省厅相关处(室)的对接机制和反馈机制,充分利用督查中心的工作成果;要逐步规范与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优化工作程序,相互交流信息,开展联合执法,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通过督查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最终在法制上、组织架构上使督查中心与全省环保中心工作督查、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环境信访等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使得督查中心的作用得到最大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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